一、案情簡介: 被申請人(某勞務服務公司)與某建設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起建立勞務派遣關系,由被申請人派遣數人到某建設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申請人王某通過招聘被錄用,與被申請人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被申請人每月按時通過銀行代發工資,并為申請人繳納了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各項社會保險。2009年11月被申請人提前一個月通知申請人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申請人表示不同意,2010年4月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1、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月工資標準支付其2010年1月至4月份工資8000元;2、被申請人為申請人繳納2010年1月至4月的各項社會保險;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個月經濟補償4000元。被申請人在答辯中稱雙方勞動關系已經到期終止,其與申請人已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二、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庭審調查結果,申請人于2008年1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在車間從事打磨工作。雙方訂立了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申請人的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工作至2009年11月30日,被申請人支付了申請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工資,并為其繳納了這一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2009年11月15日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自2009年11月16日起申請人可以不到被申請人處繼續工作,雙方勞動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被申請人將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同時與申請人協商經濟補償的數額。至11月30日雙方未就經濟補償數額協商一致,被申請人于當日向申請人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決定,申請人在收到該決定后未再到被申請人處繼續工作。 三、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對于申請人的第一項請求,被申請人終止與其勞動合同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該公司在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且通過書面的方式將該證明送達了申請人,另外支付申請人兩個月的相當于其被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因此。被申請人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并未違反有關法律的規定。同時申請人自2009年11月起就不再到被申請人處繼續工作,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0年1月至4月的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此仲裁委依法駁回了申請人的第1、2項仲裁申請,依法裁決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被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支付申請人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四、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是否依法終止。申請人主張2010年1月至4月期間是被申請人未安排其工作,并且雙方在就終止勞動合同進行協商期間,勞動關系依然存續,因此被申請人有義務為其支付工資并繳納社會保險。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只要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的條件即“(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被申請人是可以在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后單方做出終止與申請人勞動合同行為的,此時不需要與申請人協商一致。且被申請人已經依法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即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了協商,也不能認為雙方勞動關系仍存在。被申請人終止勞動合同,停止申請人工作,并支付了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工資,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因此被申請人除支付申請人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之外,沒有繼續支付工資、繳納保險的義務。 天津勞務派遣|天津勞務外包|天津臨時工|天津寒假工|天津暑假工|天津開發區勞務派遣公司|塘沽勞務派遣公司|天津人力資源外包|天津生產線外包分包 招聘人才 招聘網 招聘會 招聘信息 臨時工 招聘操作工 學生代理 !歡迎有資源的社會工頭、學生代理、各大院校組織前來報名。 聯系人:孫姐 聯系電話:13312189208 地址:天津開發區第一大街洞庭路10號 更多相關勞務派遣信息參看——http://www.haoyutonghr.com 更多相關勞務派遣信息參看——http://www.whowhere.c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