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關系存在三方主體:勞動者、派遣機構以及要派機構(用工單位)。其中《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0萬元。三者之間形成以下三重法律關系。 1.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之間基于勞務派遣協議形成勞務派遣關系。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是勞動合同關系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尤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與一般勞動合同的規則適用應該屬于一般與特殊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于一般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都適用于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包括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勞動合同的解除等。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應給付經濟補償金。 此外,由于派遣機構是用人單位,因此,勞務派遣機構應該承擔用人單位的相應義務,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3.勞動者與要派機構基于實際的用工形成用工關系 用工單位必須對勞動者承擔基于用工而產生的義務,如:《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的義務。 在以上三種關系中,勞動者與派遣機構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以及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實際用工關系適用勞動法調整;而派遣機構和要派機構之間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主要適用民法來調整。 而事實上,勞務派遣法律關系是從一般勞動關系衍生而來的,其原因在于勞務派遣機構將其基于勞動合同產生的對勞動者指示命令的權利通過勞務派遣協議轉讓給要派機構,從而形成了三方關系。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實際上是派遣機構與要派機構共同承扭著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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