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已經成為現在的企業單位廣泛采用的一種用工形式,而又常因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低、職業發展受限等問題廣受詬病。記者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獲悉,今年3月起開始實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那么,“新規”對勞務派遣現狀將有哪些改進,如何保障勞動者權益?
遏制勞務派遣過多現象
截至3月上旬,蕪湖市共有44家勞務派遣單位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大多數機構為中等規模。根據不完全統計,蕪湖市去年派遣的員工數量在3萬人左右。主要派遣本地的外企和央企,用工行業主要集中在金融業、制造業、建筑業及郵電通信業。
而企業熱衷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主要原因,是為了降低用工成本,而派遣工靈活的退出機制也可為企業“減負”。但對派遣員工來說,卻常會因為有的企業低薪酬、低福利、拖欠工資等問題,遭受不平等待遇,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等,也常因“名不正言不順”,而遭雙方單位互相推諉,難以維權。
修訂前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用工適用崗位只做了原則性規定,沒有細化。而“新規”明確了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上使用,進一步規定要通過民主程序來確定輔助性崗位的范圍,讓《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更具有操作性。此外,明確了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工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對勞務派遣過多過濫現象有所遏制。
同工同酬不再流于口號
與正式員工相比,勞務派遣工的成本低廉。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派遣工與合同工要同工同酬。但實際上派遣工的福利享受、政治待遇和長期待遇,仍然是難以望其項背。為此“新規”指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這意味著,勞務派遣工不僅應該享受與正式勞動者同等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還應依法向其支付加班工資、績效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專家指出,同工同酬是分配辦法相同,不是簡單地指分配水平相同。企業要變過去按身份支付工資為按崗位責任大小、能力素質高低、績效不同等因素決定收入。
勞動保障力度加強
“新規”加強了對勞務派遣員工的保護。比如,針對異地勞務派遣問題,“新規”就明確了跨地區開展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其分支機構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放心保);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為勞動者在用工地繳納保險。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也適用于這次的新規。
工傷一直是派遣員工維權難的重點領域。過去對于勞務派遣員工發生工傷,到底由誰申報、如何處理等,常常出現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情況。而“新規”首次確定了工傷主體責任,并對職業病診斷認定等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