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介紹,是指職業介紹機構利用勞動力市場調節機制,依法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聘提供中介服務,促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活動。職業介紹機構應向求職者提供職業需求信息,為求職者推薦用人單位。職業介紹機構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斡旋,促成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并從中獲取報酬??梢娐殬I介紹的本質是一種居間行為。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取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行為。 一、職業介紹作為一種居間行為,與勞務派遣有以下區別 (1) 職業介紹與勞務派遣最大的區別是,職業介紹機構與勞動者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職業介紹所只起到居間的作用。而在勞務派遣中,派遣機構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然后將勞動者派到用工企業從事勞動,勞動者與用工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勞動者自派遣機構受領提供勞務對價之工資;反之,于職業介紹關系中,除約定無償外,勞動者需依約給付居間報酬給職業介紹機構。 (3)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間成立一要派合同,約定由派遣機構提供勞動力供用工單位使用,用工單位支付相對的報酬給派遣機構;反之,于職業介紹關系中,同樣是使用勞動力的使用機構給付居間報酬給職業介紹機構。 (4) 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用工單位不能將受派之勞動者再派遣出去(再派遣之禁止);反之,于職業介紹關系中,使用機構可以是以從事派遣為業的機構,將職業介紹機構所中介的勞動者派遣出去,是不違法的。不過需要強調的是,二者關于此點之差別,并非兩者性質上之必然,而是立法上對再派遣之限制。 二、勞務派遣與承攬的區別 按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依法規定,凡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去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應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一定報酬的協議均為承攬合同。一般來說,合同法上對承攬關系的規范,重點在于規范承攬人和定作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范圍上,只涉及承攬人和定作人雙方的法律關系。但在實際生活中,承攬人往往通過其雇傭的勞動者來完成承攬業務,從而承攬活動涉及承攬人、承攬人雇傭的勞動者和定作人之間三方。在承攬人雇傭了勞動者從事承攬業務的情況下,承攬人、承攬人雇傭的勞動者和定作人之間是三方法律關系的結構。 在三方法律關系中,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是民法上的承攬關系;承攬人與其招用的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承攬人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報酬;定作人與承攬人招用的勞動者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勞動者無須向定作人提供勞動,定作人無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協議與承攬合同之區別,歸納為四個方面: (1) 勞務供給的主體:有關勞務之提供,在承攬契約時必須合部由承攬人完成,實際履行勞務的勞動者其勞務供給對象是承攬人而非定作人。在勞務派遣中,使用單位根據企業的需要,組織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派遣機構供給派遣勞動者,派遣勞務供給對象是用工單位而非派遣機構。 (2) 指揮監督權:派遣勞動者在要派企業提供勞務,給付勞務時必須服從使用單位或其代理人之指揮監督。指揮監督權范圍包括每一工作的細節。相反,在承攬合同時,對于履行勞務的勞動者的指示權由承攬人行使,勞動者只接受承攬人完成特定工作的指示,定作人要對勞動者進行指示須通過承攬人來進行。 (3) 風險承擔:承攬人在定作人受領勞動成果前,負風險責任。在勞務派遣中,派遣機構只負責提供勞動力派遣人員,不再承擔風險責任,生產過程中的風險由使用單位承擔。 (4) 報酬的計算:勞務派遣協議以工作時數為基礎,以派遣勞動者工作的時數計算報酬,承攬合同以工作成果來計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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